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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蒙斯特法庭的判決書(節錄)


  在女中學生克麗斯蒂娜被指控触犯有關麻醉藥物管理法令一案中、被告犯有多次非法私購麻醉藥品以及偷漏稅收等罪行。法庭根据未成年者的有關規定暫緩宣布對其判刑。理由是:被告在13歲以前發育均屬正常,其智力也高于儿童的中等水平,因此,她本人完全明白私購海洛因构成犯罪行為因而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我們也有充分證据認為被告在1976年5月20日(她的刑事責任年齡)之前就已經染上吸毒的惡習。但是這一點不能為她開脫罪責,也無法否認她已經具備意識到這是一個犯罪行為的能力。在此期間,被告已經意識到自己的處境,并且主動努力戒毒。因此,她完全可以明白對她的品行所做的處分的性質以及當局由此可能采取的行動。
  關于她將來情況如何,至少從目前情況來看,其征兆是有利的,盡管不能排除再度墮落的可能性。對被告悔改的進展必須嚴加監督,尤其是在最近一個時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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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鳴掃描,雪儿校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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